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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之死,公寓大廈管理費催繳與管委會之職責文/黃小黛2009.7.29  2005年楊梅鎮富豪名宮大廈電梯長期故障不修,附近六歲女童游孟桓至社區玩耍,失足從電梯門摔落地下三樓不治,2009年7月台中市亞洲大學生陳孟甫,疑似因電梯感應扣被消磁停用,導致意圖爬窗進入租屋墜樓身亡,兩起事件,皆來自於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維護的共同問題。  富豪名宮是因為部分住戶長年不繳管理費,致公共設施欠缺管理,衍生電梯殺人意外,而陳姓學生是疑似延遲繳交管理費,導致「電梯感應扣」被停用,經補繳後還來不及恢復功能,因意圖從安全梯爬窗進入四樓租屋處時,不幸意外墜樓身亡,家屬質疑大樓管委會不通人情、管理失當。  這兩案皆與管理費收取與催繳相關,一般人理解對於住戶積欠的管理的處理,管委會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管委會可先向住戶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請住戶繳交管理費,如果住戶仍不給付,則管委會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戶支付應繳納的管理費金額及遲延的利息。  但是一般人有所不知的是,除了上述方法以外,若管理費收取標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管委會亦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舉報,若住戶未在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繳清所積欠的費用,則主管機關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6款之規定,處以新台幣4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鍰,並可連續處罰。  台中市陳姓大學生因為七百元管理費沒繳,門禁卡被管理委員會註銷,沒辦法搭乘電梯。於是隨著大樓住戶先到其他樓層,想從陽台攀爬回住處,結果不幸失足喪生。

轉載自:http://blog.roodo.com/tmm_taic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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