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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7月18日蘋果日報租後ㄟ心聲以租約無載明事項扣押金可拒付水電費抵押金嗎?*案例提供:《蘋果》讀者發表時間:2009/7/6發表主角:chiung168888我租的店面租約7月底到期,因房東已提前答應將房子租給便利超商,在4月寄存證信函,表明不續約。和房東協商後協議承租至6月30日、6月房租只收半個月、並簽訂終止租賃契約協議書,並就上述事項寄發存證信函給他。但房東於6月30日,以隔間未復原為由扣押金,可是原契約寫明室內隔間免復原,請問可拒付水電費嗎?便利超商若要來拆隔間,我可阻止嗎?鑰匙還在我這,這樣算點交歸還了嗎?專家建議租約無載明可拒繳水電費崔媽媽基金會義工律師李岳洋表示:原租約已載明室內隔間免拆除,房客就無回復隔間前原狀的義務,房東也不可因此扣押金。而房客的確可主張拒繳水電費抵銷押金,並就扣抵後仍積欠的押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歸還。由於雙方租約已到期,第3者要來拆除隔間,原房客並無權阻止,至於鑰匙未歸還,法律認定上,不算完成房屋點交歸還。

轉載自:http://blog.roodo.com/tmm_taic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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