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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8月08日蘋果日報租後ㄟ心聲沒簽續租約房客毀屋該怎麼辦*點閱(313)*案例提供:《蘋果》讀者發表時間:2009/7/20發表主角:黃先生我的房子租給1個美容業者5年了,上一份契約到去年12月底,契約到期之後他們還要續租,但當我們拿約去給他們簽,他們總有諸多藉口,例如印章剛好沒帶…等等,逃避簽約。最近他們搬走了,我們去檢查房子時發現,裝潢以及SPA設備都拆光了,但卻沒有把房子恢復原狀,導致磚塊露出、門窗破裂、電線外漏,請他們儘快恢復原狀,他們雖然口頭上說好,但事實上不太可能,所以想要付諸法律。請問我們是否因為沒有與他續約,導致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呢?專家建議契約仍有效可求償崔媽媽基金會義工律師李岳洋表示:據《民法》第451條規定,房屋租賃期屆滿,只要雙方均沒有反對續租之意,即便未簽定新約,仍代表雙方均同意續租,租賃權利關係依照原合約規定,只是由定期租約變為不定期租約。因此,只要本案原合約規定,房客交還房屋應回復原狀,則房東可要求房客遵守原合約規定。

轉載自:http://blog.roodo.com/tmm_taic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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