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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899203/IssueID/200908292009/08/29蘋果日報租屋時勿頂下前房客合約須承受前手權利義務重簽約較有保障*點閱(271)*【林承志╱綜合報導】在外租屋,好不容易找到合適的物件,卻被房東要求頂下前任房客的合約,這樣的要求合理嗎?專家表示,租賃契約是房東與房客之間相互權益的保證書,因此,不建議房客直接頂下前任房客的合約,重新簽訂新約,對新任房客與房東都較有保障。頂讓合約崔媽媽基金會主任秘書黃琡珺說:「頂下前任房客的契約容易造成的問題,包括萬一前任房客拖欠水電或管理費,房東有權向現任房客要求支付;萬一房屋有任何毀損,是前任房客造成的,租約到期後,現任房客就變成房東要求支付賠償的對象。」對現任房客來說,不管遇上那一種狀況都是不合理的,也會造成生活上的困擾,因此,不建議民眾簽頂讓合約。但房東若與新任房客簽約,卻沒有廢除舊約,此時房屋等於是一屋二租,房屋的使用權就同時屬於前、後任房客,萬一前任房客突然後悔,主張自己擁有房屋使用權,對房東與新任房客都會造成困擾。此外,也有房東為了節省簽約時間,以及押租金的退還手續,或是擔心先廢除舊約,最後房客卻臨時不租,會導致租金損失,因此會要求新房客頂約。

轉載自:http://blog.roodo.com/tmm_taic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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