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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鳳股)黃檢察官碧玉指揮偵辦。
(二)、本案主嫌張○翔非法持有槍械,並指揮其手下張○輝等十餘人,無照非法經營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運公司,且豢養重病或吸毒者等不特定之人充當人頭出面租賃廠房,從事承攬有害廢棄物非法囤積、掩埋及傾倒賺取暴利,俟租賃之倉庫囤滿後即棄置逃逸。該犯罪集團以相同手段反覆其犯行,若堆積有害廢棄物之倉庫被查獲或遭檢舉,即由環保局官員出面,又介紹由張嫌指定之合法環保清運公司出面承攬,並告知此項費用需由地主自付,承攬後又將大部分之廢棄物再交由張嫌進行非法清運掩埋、囤積及傾倒,事後張嫌將清運合法工程所得款項分贓,牟取不法暴利約有新台幣5百萬元。另渠等犯嫌又以暴力恐嚇被害人,致令善良純樸之地主(倉庫多為農地搭建,故被害人多數為農民)不敢吭聲,徒呼政府何用幫不了大忙,卻又茫然無力承擔龐大之處理費用,心生畏懼不知所措。
(三)、有害事業廢棄物(鋁渣、集塵灰等)清理行情市價每公斤事業廢棄物(集塵灰、鋁灰)需新台幣10元(每公噸約需1萬元左右),張嫌卻以每公斤0.8-1.2元(每公噸800-1200元)遠低於市價(約僅市價1成左右)行情承攬,廢棄物事業主為節省清理費用支出成本,才委託非法業者清運,張嫌即是利用業者的貪小便宜弱點,認有機可乘,便與合法環保業者掛鉤,且對台南縣市、高雄縣市等產生廢棄物之工廠進行承攬,不肖廢棄物製造廠商貪小便宜,低價讓張嫌承攬進行非法清運後,任意囤積、掩埋後即棄置逃逸,賺取暴利,又依裡應外合之環保局官員通報,透過蕭嫌連絡張嫌,對遭非法囤積、掩埋業者棄置而不知所措之地主進行遊說,並以『如讓環保局來檢驗、清點後即無機會,若要以合法廠商清理須耗費大筆金錢,需由地主自行負擔』等云,致令地主恐慌再次以合法掩護非法,讓張嫌犯罪集團有機可乘。
(四)、為儘速瓦解此一犯罪組織,遏阻渠等繼續危害,專案小組於97年9月3日,認時機成熟,即針對該犯罪集團成員據點及廢棄物事業主之住居所、辦公室等18處所,分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組同?執行搜索,並拘提渠等犯嫌到案。
(五)、經偵訊後張嫌坦承不法犯行不諱,全案依涉嫌組織犯罪及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傾倒掩埋有害事業廢棄物、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罪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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