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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被害人簡○國(簡○益胞弟)之自小客車暨渠女友林○蘭所經營之「好朋友小吃部」於今(97)年3月14日至7月28日間遭嫌疑人簡○益多次持槍射擊恐嚇,致被害人無法正常生活,乃於97年8月21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余彬誠陳情,檢察官余彬誠接獲被害人之陳情後乃指揮本隊(一組)暨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偵辦本案。
(二)、本案嫌疑人簡○益與被害人簡○國係親兄弟,惟因簡○益之友人與簡○國之友人間之債務糾紛導致雙方反目成仇,一見面即惡言相向,簡○益為向胞弟示威乃於97年3月13日持槍毆打簡○國,並造成簡○國頭部及手臂多處傷痕,隔(14)日仍心有未甘。復持槍至簡○國女友林○蘭所經營之「好朋友小吃部」射擊,並造成該小吃部窗戶有多處彈孔,另於97年7月28日再度持槍向該小吃部暨簡○國之車輛射擊,並造成該小吃部窗戶暨車輛有多處彈孔,簡嫌之兇惡程度可見一斑。
(三)、專案小組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上記查獲時、地,先行於屋內執行搜索,搜索過程發現一個相當沉重之背包,相當可疑,同時簡嫌臉色大變,一改原本與警方嘻笑之神態,專案小組認為事有蹊蹺,立即令簡嫌打開背包,遂起獲上述查扣之贓證物,本案專案小組正積極擴大追查渠槍械之來源。
(四)、此次能順利查獲鍾嫌非法持有改造槍械案,端賴專案小組成員發揮組合警力之功能,並貫徹政府強化社會治安之宣誓,積極掃蕩改造槍械,發揮了立竿見影的成效,以期能為社會大眾營造一個優質的生活環境。

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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