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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6年12月起,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前總統陳水扁先生及其家人吳○珍、陳○妤、陳○中、趙○銘與醫師黃○彥等人,陸續接獲明信片,其內容以「台灣公民」、「公民正義會」之名義,針對「游太平洋之說」、「蘇○生被打」等時事借題發揮,恐嚇要「攻擊牙醫診所員工」、「砍他全家老婆及小孩」、「砍手腳、瞎雙眼」、「攻擊台大醫院」、「追殺陳○中、陳○妤、趙○銘等人」、「砍妳一隻手」等激烈言詞恐嚇當事人,案經民進黨中央黨部及玉山警衛室等單位人員報案後,本局偵一隊報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鄧定強指揮偵辦。
(二)經分析相關投遞路線,蒐集、比對相關前科、字跡及通聯等資料,認嫌犯遇○生涉有重嫌。再進一步蒐集遇嫌平日書寫字跡送由本局鑑識科印文組筆跡鑑定,認定相關恐嚇案件,均為遇嫌所為無誤。
(三)經查嫌犯遇○生,憲兵學校畢業,於民國70年曾經進入調查局擔任5年警衛工作,熱衷政治活動,自認熟知警方偵辦刑案方法,於書寫恐嚇信件過程中,除穿戴手套避免留下指紋外,並刻意作做,隱藏書寫字跡特徵意圖逃避鑑定,未料漏洞百出,難逃法網。
(四)遇嫌除涉嫌對民進黨主席蔡英文(二次)、前總統陳水扁先生(二次)及其家人吳○珍、陳○妤、陳○中、趙○銘與醫師黃○彥等人郵寄明信片恐嚇危害生命安全外,警方調查期間更發現,遇嫌亦以郵寄恐嚇信件方式,以「跑路人」為名,恐嚇2日商公司董事長及民眾莊○雄等,均要求「支付100萬元,否則要吃子彈、斷手腳」。
(五)本局於昨(20)日見時機成熟,遂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遇嫌新店住處拘提到案,並於其住居所查獲書寫恐嚇信件時穿戴之手套一雙、空白明信片、空白信封、遇嫌之筆記簿、便條紙及步槍銅質彈頭6顆、手槍子彈彈頭1顆等證物。全案將於本局訊問後,以連續恐嚇取財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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