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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內電視事業製播英語新聞,營造國際生活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經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境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但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不得申請。
三、申請補助節目之長度
每集長度應為十五分鐘以上。
四、補助金額: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附預算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七十萬元為上限。結案時,實際支出費用低於企畫書預估經費者,本局將依比例扣減補助金。
五、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及其企畫書應具條件
(一)節目播送期限
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七年十月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之間,連續八週,且每週至少連續五日,每日至少十五分鐘帶狀播出。
(二)節目播送時段
申請補助之節目應於下列三個時段擇ㄧ播送:
1.六時三十分至九時
2.十一時三十分至十四時
3.十八時至二十三時三十分
(三)節目應以我國相關議題或新聞時事、生活資訊為題材,不得採用外電新聞內容。
(四)節目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其屬合製者,應以所有合製者名義製作。
(五)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製作、委製、合製。
(六)節目應於獲補助者專屬網站公開傳輸,且同意在本局入口網站以網路連結。
(七)節目規格應為DigitalBetacam以上。
(八)獲補助者,不得將其獲選補助金資格轉讓。
六、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企畫書一份,企畫書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
(一)申請者資格、文件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無線電視事業執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影本。
(二)企畫說明
1.目的。
2.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類型、集數及節目長度。
3.製作及播送起訖期間。
4.播送頻道、時段。
5.節目內容。
6.經費預估明細表(應詳列各項經費明細)。
7.主播、主持人及製作團隊名單、國籍及經歷簡述。
(三)資金:
1.應載明申請補助金之電視節目係屬自製或合製。
2.申請補助金之電視節目屬自製者,應提出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含政府機關(構)或非政府機關(構)補助比例證明)。
3.申請補助金之電視節目屬合製者
(1)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人提出申請,並檢附其他合製人同意由申請人申請本補助金之證明文件。
(2)檢附合製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每一合製者名稱及出資比例)。
(3)申請人承諾應單獨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
(四)同意書:應出具「本節目將於○頻道專屬網站公開傳輸,且同意在行政院新聞局入口網站以網路連結。」之同意書。
(五)切結書:申請案無論有無接受政府機關(構)補助,均應出具下列內容之切結書:
1.本節目獲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總額,達本節目經費總預算百分之五十時,申請者承諾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