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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甲方)委託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辦理「96年台灣雜誌出版產業調查研究」案,針對民國96年1月至同年12月間國內雜誌出版產業狀況進行調查研究,並將研究結果出版發行(含紙本及光碟),經雙方同意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編號:D96-286
第二條 工作內容:
(一) 乙方應依甲方核定通過之「96年台灣雜誌出版產業調查研究」企畫書切實執行(詳如附件,本附件為契約之一部分)。
(二) 乙方應依下列各目規定交付甲方審核資料:
1、 於97年4月30日前交付研究案調查問卷;
2、 於97年5月30日前交付研究案「期初報告」;
3、 於97年7月15日前交付研究案「期中報告」;
4、 於97年9月30日前將研究案紙本初稿交付甲方審核;
5、 於97年10月15日前依甲方審核通過之研究案紙本初稿,編印製作研究案中文版800冊及光碟版800片予甲方;
6、 於97年11月15日前完成研究報告英文摘譯初稿送甲方審核(英譯內容為研究報告有關雜誌出版產業綜合分析報告之部分摘譯);
7、 於97年11月30日前完成經甲方審核通過之研究報告英文摘譯網路光碟版1片交付甲方。
(三)甲方對於乙方所撰擬及提交之調查問卷、期初報告、期中報告、研究報告及英文摘譯初稿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依甲方所提意見及指定之期間完成修正,再交付甲方審核。
(四)本(97)年度所調查之96年台灣雜誌出版產業原始資料,乙方應以光碟片存檔,並於民國97年11月30日前交付甲方。存檔內容應包含調查內容原始資料檔及建置雜誌產業基礎資料名冊。前述調查內容原始資料檔以純文字格式提供;雜誌產業基礎資料名冊檔以excel格式提供。
第三條 經費及撥付方式:
總費用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元整(含稅)分四期支付乙方。
(一) 第一期新臺幣捌拾玖萬肆仟元整(總經費30%):俟「期初報告」經甲方審核通過後,由乙方檢具統一發票或收據向甲方請款。甲方得依實際驗收結果扣除乙方應支付損害賠償後,核實給付。
(二) 第二期新臺幣捌拾玖萬肆仟元整(總經費30%):俟「期中報告」經甲方審核通過後,由乙方檢具統一發票或收據向甲方請款。甲方得依實際驗收結果扣除乙方應支付損害賠償後,核實給付。
(三) 第三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參仟元整(總經費35%):俟研究報告中文版800冊、光碟版800片、第二條第(四)款之研究案原始資料檔光碟片1片及第七條第(一)款書面同意文件予甲方,經甲方審核通過後,由乙方檢具統一發票或收據向甲方請款。甲方得依實際驗收結果扣除乙方應支付損害賠償後,核實給付。
(四) 第四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元整(總經費5%):俟研究報告英文摘譯網路光碟片經甲方驗收通過後,由乙方檢具統一發票或收據向甲方請款。甲方得依實際驗收結果扣除乙方應支付損害賠償後,核實給付。
第四條服務變更:本契約書簽訂後如有變更,應經雙方協議並確認後始得執行。
第五條計畫停止執行:本契約書於計畫執行中,如因外在不可抗力因素或情事變更而無法達成預期效益,經甲方審查認應予停辦或緩辦者,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但乙方得請求甲方支付因履行本契約所發生之費用,其費用不得逾企畫書中經費配置所載各項工作之單價,乙方並應將停止執行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交付甲方結案。
第六條 損害賠償:
(一)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未依第二條第(二)款各目期間交付甲方審核,或交付不完全者,每逾1日,乙方應賠償甲方新臺幣伍仟元,累積遲延達20日者,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本契約、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及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處理。乙方除應將受領自甲方各期經費全數返還外,並應賠償甲方新臺幣參拾萬元。乙方未依第二條第(三)款修正期間及修正意見修正,再交付甲方審核者,亦同。
(二) 乙方依第二條第(三)款修正期間及修正意見修正2次仍未能通過甲方審核者,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本契約、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及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處理。乙方除應將受領自甲方各期經費全數返還外,並應賠償甲方新臺幣參拾萬元。
第七條著作權規範:
(一)乙方同意依本契約完成之著作(包括且不限於研究案中文版及其英文摘譯,研究案原始資料等,以下稱「本著作」),以甲方及因組織法規變更後,承受甲方本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二)本著作所需材料概由乙方負責,有利用他人著作時,乙方應事先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著作於著作中,由甲方、甲方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後,承受甲方本契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永久於國內外重製、改作、編輯、散布,並於網際網路公開傳輸之書面授權同意文件。
(三)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本著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如有涉及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爭議糾紛時,概由乙方完全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違反本款擔保責任致甲方無法利用本著作時,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及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處理。乙方並應按次賠償甲方新臺幣貳拾萬元。因而使甲方涉訟時,乙方應無條件輔助甲方於該訴訟繫屬中,主動為訴訟參加。如最後經和解或法院確定判決,甲方應賠償第三人時,乙方並應賠償甲方所受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和解金、訴訟費、律師費及第三人之賠償)。
第八條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於簽約同時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整。履約保證金俟乙方完全履行本契約之工作,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後,由甲方扣除應付之損害賠償後無息退還乙方。
第九條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定規定辦理。
第十條因本契約所生之糾紛,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契約書一式4份,由甲乙雙方各執2份。


立契約人:
甲  方:行政院新聞局
代表人:局長謝志偉
授權代理人:出版事業處處長程正春
地   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2號

乙   方: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轉載自:http://info.gi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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