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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94年11月28日在新加坡與該國貿工部標準、生產力暨創新局(SPRINGSingapore)完成電氣與電子類產品驗證相互承認協議之正式簽署作業,並且在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該局呼籲廠商多加運用此一拓銷新加坡,甚至東南亞市場之便利管道。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項協議之簽署,對於持續增進我國與星國之友誼關係具有正面意義,更能在協助台星兩國電機、電子及資訊類產品出口業者降低驗證成本,促進雙方貿易往來,並提升我國相關產品在新加坡,甚至東南亞市場的競爭力提供實質助益,讓台星雙方皆受惠。
標準檢驗局指出,台星協議之涵蓋範圍包括兩國於強制性商品檢驗架構下所有被列檢之電機、電子及資訊類產品,透過互認協議之運作,新加坡貿工部標準、生產力暨創新局必須接受被星方認可之我國驗證機構與試驗室所出具的驗證證書及測試報告;基於平等互惠原則,標準檢驗局也必須接受被我方認可之新加坡驗證機構與試驗室的驗證證書及測試報告。目前,星國已認可標準檢驗局(第六組)為我國唯一核發星國符合性證書(CoC)之產品驗證機構,且認可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為星國境外之管制商品(ControlledGoods)測試實驗室。相關資訊皆已彙整成「商品檢驗相互承認業務服務手冊」且建置於標準檢驗局網址內供各界參閱(http://www.bsmi.gov.tw/wSite/dp?mp=11)。
標準檢驗局再次呼籲,由於新加坡與我國在外交與經貿領域之密切往來,我國每年輸銷新加坡之進出口貿易總值已達百億美元以上,本協議中所涵蓋電機、電子及資訊類產品之進出口總值更達新台幣150億元以上,且根據瞭解,東南亞國協(ASEAN)將於西元2015年完成法規整合,為加強拓銷新加坡,甚至東南亞市場,期盼國內廠商多加運用台星雙邊協議之便利管道。

轉載自:http://www.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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