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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0983000481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6條條文勘誤表1份,請 查照更正。
說明:「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業經本會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金管銀合字第09800279685號公告發布在案。
正本:立法院、行政院、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請刊登公報)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資訊管理處、法律事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
轉載自:http://www.fs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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