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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6年7月修正
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補(捐)助申請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捐)助申請案,除下列事項依其規定辦理外,均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一)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另有規定者。
(二)本局預算書已明列補(捐)助對象及補(捐)助金額者。
(三)依規定須提報本局相關會報或審(評)議委員會審議者。


三、本局辦理補(捐)助申請案,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補(捐)助案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
(二)活動企畫案(含活動名稱、目的、內容、時程、對象、地點及活動方式等)。
(三)活動經費預估表(應列明全部經費明細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本局受理補(捐)助申請案,應就下列事項審核,以為准駁:
(一)申請案是否有助本局推動政令宣導、國際文宣或有利本局輔導之大眾傳播業務之推展。
(二)補(捐)助次數:申請案之活動名稱、目的相同,而活動地點不同者,以一年補(捐)助五次為上限。
(三)補(捐)助額度:就申請案之重要性、舉辦規模、預期效益及其他機關補助情形,衡酌補(捐)助額度,且不得逾該申請案預估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本局核定補(捐)助申請案時,應指定補(捐)助款之使用範圍。


五、受補(捐)助者運用受補(捐)助款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受補(捐)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具成果報告、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本局抬頭之領據、連同活動辦理經過及成效,向本局申請補(捐)助款。
前項所稱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含自籌款)及其他收入,並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
受補(捐)助者運用受補(捐)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捐)案之收入結報。


七、本局應將支付補(捐)助金之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公開於本局電腦網站。


八、本局各單位應對所承辦補(捐)助案負責督導與考核。如發現受補(捐)助者對補(捐)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催告該受補(捐)助者繳回其受領之補(捐)助款,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九、受補(捐)助者執行受補(捐)助企畫案,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捐)助比例繳回本局。

轉載自:http://info.gi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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