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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南分局表示:「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將於97年7月1日正式實行,依該辦法之規定,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時,報驗義務人應於獲知事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通報。報驗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通報者,該局得依商品檢驗法核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
為使報驗義務人與相關業者能有所瞭解與遵循,並可藉由該局已建置完成之「商品安全資訊網」進行線上通報,特於97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2時在標準檢驗局臺南分局(臺南市北門路1段179號)4樓禮堂舉辦『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與商品安全資訊網』宣導會,宣導內容除了針對「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之內容、注意事項,與後續處理等事宜向業者進行說明外,並介紹「商品安全資訊網」所提供之商品事故線上通報功能,及商品安全相關資訊,希望業者對商品事故通報相關事宜能有更深一層的認識。
有關本次宣導會之任何相關問題,請電洽標準檢驗局臺南分局第一課06-2264101轉210、212或3459104。

轉載自:http://www.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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