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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國內外各類商品事故頻傳,造成消費者生命、財產的損失,為保障消費者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建置完成「商品安全資訊網」(網址:http://safety.bsmi.gov.tw),提供業者及消費者商品事故線上通報功能及商品安全相關資訊。自97年7月1日起,報驗義務人應於獲知發生商品事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報商品名稱、廠牌、型號、事故情形說明與事故原因初步判斷、已知消費者受害狀況、商品事故危害形式及通報者基本資料等資訊,通報該局,通報方式可採網際網路、傳真或郵寄等方式,但為能掌握通報時效,無論是業者之強制通報或消費者自願通報,均可逕自該網站下載通報表,並自該網站完成快速通報作業。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蒐集商品事故資訊,掌握事故相關訊息,俾防止商品事故範圍持續擴大,爰依據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商品檢驗法」第49條第4項授權訂定「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凡報驗義務人遇有產製商品發生燃燒、爆裂或燒熔,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或者因使用商品造成人員死亡或須住院治療之傷害情形,應於獲知發生商品事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報商品名稱、廠牌等前述基本資料。但商品序號、產地、銷售地區、數量、銷售通路、獲知事故方式、擬訂採取之矯正措施及其他有助於蒐集商品事故、提醒消費者注意或降低危害風險之資訊等資料,得於15個工作日內補齊;此外,如有正當理由,經該局同意者,得於30個工作日內補齊。
如報驗義務人未依前述規定進行通報或通報資料有虛偽不實、故意隱匿者,即視為未完成通報作業,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該局為使業者及消費者瞭解該商品事故通報規定,業於97年4月17日至6月10日間在北、中、南地區、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及台灣區瓦斯器材工業同業公會辦理10場次商品事故通報說明會。
商品事故通報制度之建立,最主要目的是防範相同商品事故的再度發生,避免消費者傷害之擴大,對於業者之通報,不但不會影響商譽,更不會影響消費者購買同一廠牌商品之信心,消費者更應給予業者善盡企業責任之肯定。而消費者亦應重視有使用安全產品之權利,如因使用商品有發生燃燒、爆裂或燒熔之情形或者造成人員死亡或須住院治療之傷害情形,請儘速通報,以共同督促及強化業者對產品責任之認知,重視商品之品質並產製優良產品。
目前,各先進國家如美國、日本等均已實施強制業者通報制度,此制度之施行為政府與業者共同攜手合作,透過商品事故之調查與資訊交換,釐清商品事故原因,商品主管機關係站在監督與協助立場,以維護業者商譽並保障消費者權益,達到業者、消費者雙方共贏之目的。

轉載自:http://www.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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