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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暖化問題益趨嚴重,如何節能減碳已成為全世界人類共通議題。照明耗電占全國耗電量之10%以上,推動照明產品之能源效率管理,已成為節能之重要施政措施之ㄧ。行政院劉院長日前亦宣布政府將在4年內推動全國改用省電燈泡的政策,以汰換傳統耗電量較高之白熾燈,鑑於省電燈泡(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在國內市場的使用量有逐年上升的趨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配合省電燈泡新能源效率基準,將自99年1月1日起依新訂定之能源效率基準實施強制檢驗。

標準檢驗局表示,省電燈泡(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屬應施檢驗範圍,檢驗標準為CNS14125「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一般照明用)」。該國家標準原對於省電燈泡發光效率之規定為使用感抗式安定器者須在38lm/w(流明/瓦)以上,使用電子式安定器者須在40lm/w以上,且必須在燈泡標示值的90﹪以上;於96年5月14日修訂公布之新版CNS14125國家標準則改規定發光效率應不低於經濟部能源局之公告值,依額定消耗電功率範圍的不同,外型為無罩者其發光效率須達40~65lm/w以上,外型為有罩者其發光效率須達40~55lm/w以上,消耗電功率愈高則發光效率要求也愈高,相關能源效率基準詳如附件。

為給予業者進行產品技術改善的時間,省電燈泡新能源效率基準將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實施,原依舊版國家標準取得之「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及「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應於該實施日前依前述新版國家標準CNS14125完成換發新證書。屆時若未依修正後之國家標準換發證書者,則將依規定廢止相關證書。未取得證書或證書業經廢止而仍進口或出廠銷售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新台幣20萬以上,200萬以下之罰鍰。

轉載自:http://www.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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