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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預告公告複合木質地板、條狀地板、方塊地板及鑲嵌地板為應施檢驗商品,預計於97年8月上旬完成相關業者宣導作業及公告應施檢驗品目審議會議後,將正式公告於98年1月1日起強制檢驗該商品之甲醛釋出量及查核中文標示,未經檢驗符合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入。該局表示將再舉辦業者說明會,說明檢驗相關規定及檢驗程序,以期相關業者得更深入了解並鼎力配合。

複合木質地板、條狀地板、方塊地板及鑲嵌地板、中密度纖維板、粒片板、層積材及合板等木製品為常用之建築及室內裝修材,使用時會有「甲醛」釋出之可能性。甲醛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慢性危害效應,若經由呼吸道吸入會造成肺功能減弱,並會對皮膚產生過敏,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將其列為疑似致癌物,標準檢驗局為維護消費者健康,已分別自96年1月1日、7月1日及97年1月1日起分別實施層積材、合板、中密度纖維板及粒片板之強制檢驗,並將自98年1月1日起依據CNS2871「方塊地板及鑲嵌地板」、CNS11341「條狀地板」及CNS11342「複合木質地板」等規定實施檢驗。經檢驗合格之產品本體或外包裝上會印有商品檢驗標識。

標準檢驗局除呼籲業者應生產或進口符合規定之複合木質地板等木製品產品外,也提醒消費者應選購有商品檢驗標識之產品,以確保使用該項產品安全。

轉載自:http://www.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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