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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0980722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09800275370號
發文單位:信託票券組
上傳時間:2009/07/27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09800275370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四
主旨:預告訂定「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比率上限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
三、草案規定內容:
(一)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得超過該基金信託財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二)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得超過該基金信託財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四、前述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金融法規檢索查詢系統/法規草案」網頁。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電話:02-89689767
(四)傳真:02-89691357
(五)電子郵件:banking04@banking.gov.tw
轉載自:http://www.fs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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