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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

管理辦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將於近日發布實施。

金管會表示,為增進金融跨業經營,整合金融機構資源,金控法第43條規定金控公司子公司間得進行共同行銷,以發揮經營綜效。惟為兼顧客戶權益及保障資料安全,金控法第43條第3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就共同行銷相關事宜予以規範。本辦法併參考現行對於共同行銷之相關行政函令及銀行公會之自律規範予以研訂,重點如下:

一、加強共同行銷之消費者保護:

(一)金控公司之子公司於辦理共同行銷之營業場所,應顯著明確標示所提供其他行業服務之公司名稱。

(二)業務人員並應使客戶明白他業商品與本業商品之區別,使客戶清楚明白所接觸之金融商品性質,及發生消費糾紛時,本業與他業之責任歸屬。

二、規範金控公司客戶資料之運用: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所交互運用之資料不得含有客戶基本資料以外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金控公司子公司間應簽訂保密協定及限制資料之再使用。

(三)應於商品契約中明確告知客戶得隨時以最簡易之方式(如電話通知),要求停止提供資訊,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於接獲客戶通知後,應立即停止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有子公司相互使用其資料。

檢附「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轉載自:http://www.fs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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