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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評選委員會與評選作業
(一)本局先就申請案書面審核
1.不符合第二點、第四點或第六點規定者,不予受理。
2.依第八點規定檢附之企畫書所附文件、內容不全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評選委員會評選
1.評選委員會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
(2)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3)評選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2.評選委員會職責
(1)就前款書面審核合格之申請案以面談方式進行評選,並做成獲補助之申請案建議名單及補助金額建議。
(2)審查獲補助金者企畫案變更申請。
(3)驗收獲補助金者申請第二期至第五期補助金所繳交各種文件與資料。
(4)訂定驗收及審查基準。
(5)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3.決議方式
(1)申請案之准駁及補助金額,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2)前款規定以外之其他事項,應經原申請案評選委員會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三)獲補助者名單、候補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轉載自:http://info.gi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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