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美食快搜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九○)聞法字第一六二四三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行政院新聞局聞法字第○九七○九二○○一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八點規定及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行政院新聞局聞法字第○九七○九二○○六六Z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附表二


一、大眾傳播業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之相關管理措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凡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大眾傳播業,而為個人資料之電腦處理、蒐集、利用或國際傳遞,應依本要點程序辦理登記並取得執照。

三、本要點所稱大眾傳播業,指下列事業:
(一)出版事業:指發行新聞紙、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之事業。
(二)電影事業:指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工業。
(三)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四、本要點有關大眾傳播業申請登記、發給執照、稽查及處分業務之主管機關如附表一。

五、大眾傳播業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申請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附表二),並檢附應備文件,送由前條所定之主管機關處理。變更登記時,亦同。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登記案件,審查書件內容,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期通知補正。除有第六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行駁回外,應即依規定核發、換發或核轉發給執照。

六、前條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登記:
(一)申請程式不符法律規定者。
(二)逾期不補正者。
(三)未依規定繳納費用者。
申請案件如屬他機關受理者,應另依規定函轉處理。

七、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並發給執照後,得將應公告事項移請政府公報公告,另函請申請人依規定登載於當地新聞紙。申請人於登載新聞紙後,應於十日內將新聞紙一份檢送主管機關。如為第一次登記,並應將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設置簿冊之簿冊管理單位或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以電腦終端設備等代替之管理單位及查閱處所副知主管機關。

八、大眾傳播業於業務終止時,對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以銷毀或移轉之方式處理,並於終止事由發生時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附表三),檢附應備文件,陳報第四點所定之主管機關核准。
主管機關審查前項書件,如發現有遺漏或欠缺者,應限期通知補正。

九、當事人向大眾傳播業行使本法第四條所訂之權利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四),並檢附應備文件。
大眾傳播業受理前項案件之申請,審查書件內容,除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期通知補正外,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處理。
第一項申請案件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時,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十、前點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不予記載者。
(二)有妨害業務執行之虞者。
(三)有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之虞者。
(四)申請書件未齊備,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五)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
(六)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

十一、大眾傳播業對向其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將申請人、利用時間及申請人之聯絡方法等作成記錄。個人資料有更正、補充、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利用之情形時,應予通知。

十二、當事人對於大眾傳播業拒絕其行使本法第四條所定之權利,應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請求為適當之處理。
為前項之請求時,應備具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一)請求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所。
(二)大眾傳播業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負責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所。
(三)請求之事實及理由。
(四)年、月、日。
(五)受理請求之機關。
主管機關受理請求處理時,得向大眾傳播業要求說明及提供相關資料。

十三、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有關登記及發給執照之收費標準暨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有關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之費用,由行政院新聞局會同相關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十四、大眾傳播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理安全維護事項。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計畫,應具備下列事項:
(一)資料安全方面
1.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上者,應釐訂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並設置「使用者代碼」、「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保密,不得與他人共用。
2.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上者,應將資料儲存於軟式磁碟片上,並定期拷貝。如需建置在硬式磁碟機上,該部個人電腦應專用並上鎖。
3.非經允准不得刺探或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4.非經常使用之個人資料,毋庸以電腦處理。
5.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應即退出,不得留在電腦終端機上。
(二)資料稽核方面
1.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承辦人員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出、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2.個人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義,應調原檔案查核。
(三)設備管理方面
1.建置個人資料之有關電腦設備,應定期保養。
2.建置個人資料之個人電腦,非有必要,不得作為公眾查詢用。
3.更新設備時,應注意資料之安全。
(四)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1.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磁片及有關資料列冊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申請密碼,以利管理。
2.遵守一般電腦安全維護之有關規定。

十五、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轉載自:http://info.gio.gov.tw/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tores00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