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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7月25日蘋果日報租金一次付清合約要加但書載明提前搬離房東不得全扣預繳金額【張家銘╱綜合報導】在外租屋偶爾會遇到房東要求預收租金,此種租金收繳方式有利房東,可避免房客積欠租金,但對房客而言,一次繳清租金是筆不小支出,因此,若被要求預繳租金,可向房東爭取減少租金。此外,專家建議,房客應避免在合約中,簽訂若違約時,房東有權沒收預付租金的條款,避免自身權益受損。小心謹慎預付租金在學生租屋市場較常見,通常是房東預收1個學期的租金,此舉可避免未來收繳租金手續的麻煩。不過,此種方式較有利於房東,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表示:「若是房東要求預收租金,一次須付出大筆金額的房租,對在外租屋的學生是不小負擔,可據此向房東爭取降租金。」可要求降租金房客預付租金時須注意,在文具店或超商買來的租賃契約,常見「契約期間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條文,據此規定,若房客在契約期間,提前搬離租屋處,房東有權沒收押金與租金。因此,常有房客預付租金後,違約提前搬離時,遭房東以此條文沒收押金與所有已預繳的租金,但因在一般合約租賃合約中,對於租金的定義,究竟指的是月租金,或是已預繳的全部租金,卻沒有明確規範,若房客違約,房東將所有預付租金沒收,恐有違反《民法》第179條與第454條。看清契約內容《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454條「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崔媽媽基金會義工律師李岳洋說,租約終止後,房東即不再提供房客使用租屋處的權利,若房東不返還房客預付租金,即有違反《民法》不當得利規定之虞。不過,因《民法》採任意約定原則,若雙方簽約時,即約定房東有權沒收所有預繳租金,即不違反不當得利,與預收租金之返還規定,所以房客要主動在合約加註但書。預付租金應注意事項◎預收租金的方式,因房客須一次付出大筆金額,且預收租金僅對房東有利,可據此向房東爭取租金降價◎若條約內未明確規範,房客違約時,若房東逕自沒收所有預付租金,即有違《民法》不當得利、預收租金返還規定之虞◎若雙方簽約時同意,房東有權沒收所有預繳租金,不違反上述規定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轉載自:http://blog.roodo.com/tmm_taic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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