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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局舉辦《聽說》公益場名人出席與影迷一同觀賞年度國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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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團設立基金及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其設立之目的,且財產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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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方式:本局於得獎名單公布後,得運用各種管道或委託第三人推廣得獎作品;得獎作品之創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不得規避或拒絕。
轉載自:http://info.gi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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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劇情漫畫獎報名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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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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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華總一義字第097002288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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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九○)聞法字第一六二四三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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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二字第0970621705Z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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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八十一年二月十日第02281號函頒行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四日行政院新聞局(82)強影一字第00056號函第一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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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行政院 令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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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媒體報導性侵害犯罪事件、性騷擾事件暨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應嚴格遵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報導被害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但依法律規定,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二、 媒體報導犯罪事件,如涉及與性侵害犯罪、性騷擾或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有關,均應隱去被害人、兒童及少年之相關資訊,被害人已死亡者,亦同。但性侵害犯罪事件之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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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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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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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7月修正
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補(捐)助申請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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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臺七十六聞字第二○二○八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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