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美食快搜

核准1家產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業務

stores00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店家美食快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策字第09802563552號
附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草案、意見徵詢表
主旨:預告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
二、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5條第1項規定。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s://www.ib.gov.tw)法規草案預告預告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草案。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意見,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cychao@ib.gov.tw)向本會保險局提出(地址:台北縣板橋市220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

stores00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店家美食快搜 一、行政院院會
時間:98年10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
地點:行政院
二、金管會委員會後記者座談會
時間:98年10月8日(星期四)下午5時許
地點:金管會1613會議室

stores00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店家美食快搜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5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395)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份79,122,048股(含私募普通股69,504,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791,220,480元乙案,因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核准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安泰ING全球美元投資級公司債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日核准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債券型「安泰ING全球美元投資級公司債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基金保管機構由彰化商業銀行擔任。該基金應於核准後3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
該基金投資於國內及國外之有價證券。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部分,以在美國、奧地利、比利時、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挪威、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澳大利亞、日本、新加坡、香港、加拿大、盧森堡、愛爾蘭等國家或地區,由前述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美元計價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具有相當於債券性質之有價證券)。
該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3個月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1年以上(含);且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外國美元投資級債券之總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投資於外國美元投資級公司債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40%(含)。

stores00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店家美食快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0980049422號
一、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每一期貨信託基金,以該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保持之資產應至少達該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但募集發行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及經本會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於國內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除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外,自期貨信託基金成立屆滿三個月之日起,持有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三、本會九十八年一月七日金管證七字第0九七00六七六九0號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中央銀行、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stores00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店家美食快搜

行政院新聞局今(2)日表示,中華民國為言論自由國家,國內電視台自製的新聞報導節目所擇用之畫面,不論是自行拍攝或由國外電視台提供,均屬合法。
大陸電視台製作之各類節目,在臺播放前,則仍應依「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之規定先行送審。
新聞局就國內電視台日前播出中共國慶閱兵大典實況事表示,將就相關節目為大陸製作之電視節目,或為本國電視台運用大陸電視台提供畫面所製作之新聞專題報導,作為判定是否違法之標準。新聞局將會同傳播學者儘速檢視各新聞台播出該閱兵大典之實際呈現情況,以確定是否違反相關法令。
轉載自:https://info.gio.gov.tw/

stores00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店家美食快搜
為行銷臺北城市意象,鼓勵電影產業發展,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9年度第一期補助電影製作自即日起受理申請,凡企劃案與台北主題相關、或部分場景於臺北市拍攝,或跨國製片於臺北市後製或使用臺北市從業人員,均可申請。第1期申請截止日為98年10月31日。
臺北市政府於96年底成立電影委員會,設立單一窗口協助影視拍攝,為直接鼓勵電影創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在97年提撥1200萬補助7部影片製作,而98年度補助經費更增為1800萬。第一期已提撥900萬補助4部影片製作費,包含蔡明亮導演<臉>、溫德斯監製、陳駿霖導演<一頁台北>、瑞典跨國合作影片<霓虹心>,以及<台北飄雪>。98年第二期補助案提撥900萬補助4部影片製作費,包含:鈕承澤導演<艋舺>、張作驥導演<當愛來的時候>、朱家麟導演<瑪德第二代>、卓立導演<獵豔>。
99年度補助預算為2000萬元,第一期將於10月1日至31日受理申請,也特別歡迎跨國合作以及有跨國發行計畫之影片企畫案申請。期待藉由影像讓全世界看見臺北,並希望藉由跨國製片大量採用臺北市後製及工作團隊,使國內電影產業經驗升級。
凡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製作公司、製片工作室,企劃影片內容以「臺北」之人、事、史、地、物為發展背景,或部分場景於臺北市拍攝,或跨國製片案於臺北市進行後製或應用臺北市從業人員,影片長度達七十分鐘以上,以16、35釐米底片或電影規格數位攝影機拍攝,並有公開映演及發行計畫者,可於99年8月30日前完成者,歡迎申請第1期補助。
申請人須填具申請書、影片製作企畫書、影片公開映演及發行計畫、對臺北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等資料,於98年10月31日前遞件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相關申請辦法詳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網站最新公告「99年度第一期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補助電影製作申請須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網址:https://www.culture.gov.tw

stores00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店家美食快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為因應米勒及芭瑪颱風可能於近日侵襲臺灣地區,金管會已函請產壽險公會轉知會員公司,對因颱風所致保戶生命財產損失,應本諸服務保戶及依據保險契約約定,主動積極處理,並於產壽險公會網站登載會員公司0800免付費專線服務資訊,民眾若有因颱風所致損害等保險相關事項之詢問、理賠之申請或保險附加之救援服務(如道路救援、醫療等相關諮詢服務)之需求,可於產壽險公會網站查尋0800免付費服務電話號碼。壽險公會網站https://www.lia-roc.org.tw/、產險公會網站https://www.nlia.org.tw/,保戶可至上述網站查詢或預先抄錄以備不時之需。轉載自:https://www.fsc.gov.tw

stores00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店家美食快搜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對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對該公司未積極清理逾期應收款項及催收款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續令該公司積極清理。一、裁罰時間:98年10月2日二、受裁罰之對象: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及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公司辦理租賃存出保證金,未積極清理逾期應收款項及催收款,查有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及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逾期債權及催收款業務,並應加強法令遵循,以免觸法。

轉載自:https://www.fsc.gov.tw

stores00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店家美食快搜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395)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份79,122,048股(含私募普通股69,504,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791,220,480元乙案,因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轉載自:https://www.fsc.gov.tw

stores00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店家美食快搜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2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宏聯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10,080,000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1,008,000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因申報書件不完備,該公司業於98年10月1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98年10月1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8089)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65,500,000元及員工紅利14,790,455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75,000,000股(含員工紅利發行新股9,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該公司原檢附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98年10月1日自行完成補正相關書件,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506)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億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0億元乙案,核該公司97年度及98年第1季財務報表之備抵呆帳提列之允當性等有疑義,經本會於98年9月10日以金管證發字第0980042645號函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98年9月30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勤美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0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勤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勤美公司)負責人何明憲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24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勤美公司於98年4月28日經董事會通過為子公司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新臺幣50,000千元,查未於每月10日前公告申報,遲至98年9月9日始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179條規定,就勤美公司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0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榮發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佳穎公司於96年11月15日經董事會決議增資CHIALINPRECISIONINDUSTRIALCO.,LTD(下稱CP公司)120萬美金,且為CP公司提供之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以下同)57,836千元,另佳穎公司於97年8月21日為YEJIAINTERNATIONALCO.,LTD(下稱YJ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65,920千元,致佳穎公司對CP公司及YJ公司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分別占佳穎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32.66%及32.02%,均達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公告申報標準。惟查佳穎公司未依同條第1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遲至98年7月7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補辦理公告,核有違反上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佳穎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巨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0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巨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鄭月卿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6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巨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虹公司)將超過正常授信期限之應收子公司進亨實業有限公司帳款轉列為其他應收款,並認列為資金貸與,其資金貸與餘額業已超過巨虹公司所訂限額,嗣經本會於98年5月20日函請巨虹公司應於公告申報9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前改善,惟該公司未於本會前函所訂期限內改善,核有未符「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6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巨虹公司前開違規行為,核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stores00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店家美食快搜 預告「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草案鑑於現行已允許證券經紀商得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並考量國內期貨商之經營現況,金管會爰參考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證券商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研擬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草案,並經金管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近日將依規定進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徵詢各方意見。金管會表示,開放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可擴大期貨商業務範圍及收入來源,有助期貨商之建全發展。本規則草案共計36條,重點如下:一、申請資格:申請為證券交易輔助人,以經營期貨經紀業務之期貨商為限。期貨商兼營證券經紀業務者,不得申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二、業務範圍:(一)  招攬證券投資人從事證券交易。(二)  代理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人開戶。(三)  接受證券投資人證券交易之委託書並交付證券商執行。(四)  代理證券商通知證券投資人辦理交割事宜。(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三、執行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證券交易輔助人執行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委任證券商連帶負賠償責任。四、接受委任家數:證券交易輔助人得接受一家以上證券商之委任。五、交割(給付)結算基金之繳存:委任證券商與每一委任證券交易輔助人簽約並開始辦理業務前,分別向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一次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及給付結算基金新臺幣三百萬元。六、營業保證金之繳存:證券交易輔助人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分支機構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七、查核之規定: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對證券交易輔助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八、人員資格:辦理本項業務應具備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專責部門之主管,應具備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之資格。

轉載自:https://www.fsc.gov.tw

stores00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Blog Stats
⚠️

成人內容提醒

本部落格內容僅限年滿十八歲者瀏覽。
若您未滿十八歲,請立即離開。

已滿十八歲者,亦請勿將內容提供給未成年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