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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欣鼓舞渡元宵,興高采烈提燈籠,手舞足蹈搖螢光棒,標準檢驗局臺南分局呼籲消費者及家長,為保護幼兒及14歲以下學童之身心健康,請購買經檢驗合格並貼(或標示)有商品檢驗標識之手提燈籠、螢光棒等玩具商品。
手提燈籠、螢光棒係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玩具檢驗品目(但不包括懸掛、觀賞用等燈籠),凡進口或國內產製之玩具必須經查驗合格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始可於市面上陳列銷售。配合元宵節來臨,標準檢驗局已於97年1月30日函請內政部(管轄廟宇)及各縣市政府等可能採購燈籠之單位轉告所屬機關,採購前應查明「手提燈籠」是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倘商品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之事證確鑿,違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以逃檢罰鍰,處新台幣20萬以上200萬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3-1條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經市場監督發現有不符合檢驗標準之情形者,得通知限期回收或改正。
為確保兒童使用玩具安全,標準檢驗局臺南分局分局長王聰麟提醒家長於選購玩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
(2)認明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再行購買。
(3)檢查有無銳邊,確保玩耍時不被割傷。
(4)注意提繩長度、電線不可過長,以免小朋友使用錯誤時發生繞頸危險。
(5)電池部分有無正負極標示,並應避免混用不同廠牌、材質的電池,才不致因過熱發燙引發危險。
(6)組裝零件是否牢固,以防導致兒童誤吞之虞。
(7)使用傳統之蠟燭燈籠或3歲以下的兒童在使用提燈時,家長最好能陪同在旁看護。
(8)勿讓嬰幼兒將玩具等物品放入口中或啃咬。
(9)教導孩童養成常洗手等良好衛生習慣。
(10)螢光棒如有洩露現象時,請勿購買。
消費者如欲進一步瞭解玩具等商品之相關資訊,或對選購之手提燈籠、螢光棒仍有疑義,請洽標準檢驗局臺南分局第二課,電話:06-2264101轉420

轉載自:http://www.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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