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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檢驗局基於政府一體及行政協助之原則,同意自本(97)年7月1日起接受農委會委託,依飼料管理法及輸入飼料用玉蜀黍查驗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進口飼料用玉蜀黍之查驗業務。
為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對於擬供食用之經濟性動物所餵飼之玉蜀黍,自本(97)年7月1日起,經濟部增列「飼料用玉蜀黍」專屬號列,並由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輸入規定「A01:應依飼料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輸入飼料用玉蜀黍,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委託之受託機關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飼料用玉蜀黍為飼料最主要之原料,每年進口量高達450萬至500萬噸,其品質及衛生安全影響飼料品質及畜禽健康甚鉅,且部分地區進口之飼料用玉蜀黍,偶有黃麴毒素偏高之情事發生,政府相關部門透過跨部會合作之良好協商機制,運用既有之檢驗資源,發揮政府最大效能。

轉載自:http://www.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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