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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0980040418號



主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香港期貨交易所(HongKongFuturesExchangeLimited)上市之H股指數期貨及期權契約(H-sharesIndexFuturesandOptionsContracts)、小型H股指數期貨契約(MiniH-sharesIndexFutures)為期貨商得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二、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內外交易所及種類更新如附件1、附件2。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轉載自:http://www.fs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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