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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0980049418號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核定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募集發行國內附可分離認股權公司債及附可分離認股權特別股,該分離認股權憑證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二、保管機構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前開分離之認股權憑證,詳予登載,並按月向本會及中央銀行外匯局申報庫存資產總額表、證券買賣及庫存明細表等資料。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

轉載自:http://www.fs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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