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美食快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09800506161號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以金管證券字第0980050616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該應注意事項已刪除證券商依行紀方式運用財富管理專戶為客戶執行資產配置之規定,證券商不得新增客戶,並應於一年內了結現有客戶業務,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核准延展。
三、本令自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生效。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

轉載自:http://www.fsc.gov.tw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tores00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