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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預告訂定「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銀行法第五十條第四項。
三、「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金融法規檢索查詢系統/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電話:02-89689857
(四)傳真:02-89691359
(五)電子郵件:banking06@banking.gov.tw

轉載自:http://www.fs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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