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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預告廢止「金融機構執照費收費基準表」、「金融控股公司執照費收費標準表」、「信託業執照費收費基準表」及「票券金融公司營業執照費費額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三、「金融機構執照費收費基準表」、「金融控股公司執照費收費標準表」、「信託業執照費收費基準表」及「票券金融公司營業執照費費額表」原規定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金融法規/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電話:02-89689631
(四)傳真:02-89691352
(五)電子郵件:banking01@banking.gov.tw

轉載自:http://www.fs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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