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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5450號
附件:「信託業設立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信託業設立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信託業法第十條第三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三項。
三、「信託業設立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電話:02-89689772
(四)傳真:02-89691357
(五)電子郵件:banking04@banking.gov.tw

轉載自:http://www.fs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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