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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2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宏聯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10,080,000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1,008,000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因申報書件不完備,該公司業於98年10月1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98年10月1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8089)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65,500,000元及員工紅利14,790,455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75,000,000股(含員工紅利發行新股9,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該公司原檢附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98年10月1日自行完成補正相關書件,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506)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億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0億元乙案,核該公司97年度及98年第1季財務報表之備抵呆帳提列之允當性等有疑義,經本會於98年9月10日以金管證發字第0980042645號函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98年9月30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勤美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0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勤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勤美公司)負責人何明憲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24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勤美公司於98年4月28日經董事會通過為子公司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新臺幣50,000千元,查未於每月10日前公告申報,遲至98年9月9日始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179條規定,就勤美公司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0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榮發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佳穎公司於96年11月15日經董事會決議增資CHIALINPRECISIONINDUSTRIALCO.,LTD(下稱CP公司)120萬美金,且為CP公司提供之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以下同)57,836千元,另佳穎公司於97年8月21日為YEJIAINTERNATIONALCO.,LTD(下稱YJ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65,920千元,致佳穎公司對CP公司及YJ公司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分別占佳穎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32.66%及32.02%,均達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公告申報標準。惟查佳穎公司未依同條第1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遲至98年7月7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補辦理公告,核有違反上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佳穎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巨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0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巨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鄭月卿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6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巨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虹公司)將超過正常授信期限之應收子公司進亨實業有限公司帳款轉列為其他應收款,並認列為資金貸與,其資金貸與餘額業已超過巨虹公司所訂限額,嗣經本會於98年5月20日函請巨虹公司應於公告申報9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前改善,惟該公司未於本會前函所訂期限內改善,核有未符「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6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巨虹公司前開違規行為,核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轉載自:http://www.fs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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