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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對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對該公司未積極清理逾期應收款項及催收款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續令該公司積極清理。

一、裁罰時間:98年10月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及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公司辦理租賃存出保證金,未積極清理逾期應收款項及催收款,查有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及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逾期債權及催收款業務,並應加強法令遵循,以免觸法。

轉載自:http://www.fs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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