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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信託管理

(一)獲補助金者應於簽訂信託契約後,檢附補助金收據與信託業開立之已繳交信託管理費、查核費之證明向本局申領補助金。補助金由本局逕交該信託業依信託契約辦理撥付。

(二)信託金額支付之條件、程序,依信託契約之規定,獲補助金者得分期申領補助金。申領各期補助金時,應依信託契約規定交付相關資料,經信託業審核無誤後,始得支領,且前一期支領之補助金未核銷前,不得申領後一期的補助金。獲補助金者向信託業核銷各期補助金時,應出具各項註明支出用途之支出憑證正本。其為國外支出憑證者,得以影本(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替代之。國外支出憑證內容應翻譯成中文,且換算成新臺幣計價。

(三)信託契約除第一期補助金及最後一期補助金外,每期補助金申領金額不得逾實際核銷金額之半數,且不得逾每期信託應撥付之限額。

(四)信託契約最後一期補助金原則為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五,並應按本局審核通過結算之實際補助金金額計算後,核實支付。
信託業之管理費用,由獲補助金者支付。
信託業應聘請專業人士(名單事前應經本局核准),查核補助金電影片之執行進度、製作成本單據核銷之審查及申領信託金事宜,其費用由獲補助金者支付。

前二項管理費及查核費得列為製作成本,併同各期補助金之單據辦理核銷。

補助金於信託專戶所衍生的利息金額,應全數繳回本局。

信託業應將電影片收支計算表,定期送交本局。

轉載自:http://info.gi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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