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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8月08日蘋果日報租前拍照存證釐清修繕責任契約若未約定即由房東負擔所有物品維修【林承志╱綜合報導】租屋市場競爭激烈,愈來愈多房東以增添家具、電器等設備,吸引房客承租,但租賃物品一多,所衍生的修繕、保養問題,往往也成為房東與房客最容易發生衝突的導火線。依《民法》規定,在未約定的情況下,房東須負擔所有租賃物品的修繕,但契約若明訂由房客負責,房東就不須負擔維修。做好自保儘管法律明定房東須負屋況維修責任,但大小事都得等到房東出面解決,既花時間又不方便。崔媽媽基金會執行主秘黃琡珺表示:「租屋修繕問題,主要還是要看契約書上如何約定,但房屋結構體的部分,本來就應由房東處理。」為省時間,可在契約上列出修繕責任歸屬清單,大事交給房東,小物件由房客自行修繕。房客有告知義務須注意的是,依據《民法》第437條第2項的規定,房客發現問題時,有告知房東的義務。萬一房客在發現問題發生後,沒有即時通知房東前來修繕,導致問題擴大而造成房東財產受損,房客也須負擔賠償責任。此外,現在不少出租套房,不僅強調有電視、冷氣、書桌,甚至網路、第4台等設備也都應有盡有,但不少房客入住後,才發現部分物品因為使用時間久,或是被前任房客破壞,而有污損的情形。

轉載自:http://blog.roodo.com/tmm_taic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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