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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8月09日蘋果日報先搞清房東身分租屋定金只須付1/10*點閱(1124)小心簽約社會新鮮人租屋除了要懂得議價外,簽訂租賃契約也是門大學問。太平洋房屋行銷部經理鄭國英指出,簽約之前,一定要先釐清房東身分,可請房東出示房屋稅單、所有權狀或調閱建物登記簿謄本等,確認對方是真的屋主,才擬定租約及繳付押金及頭期租金;如果對方為屋主委託的第3人出面處理,要記得請代理人出具委託書。反悔會被沒收定金崔媽媽基金會租屋部主任馮麗芳提醒,簽約前須問清楚租屋細節,若採分租方式,每月水電該如何分攤計算,須與房東確認,並在租約上載明。鄭國英說,房客遷入之前要先會同房東檢查各項房屋設備,如果有損壞,須以書面寫清楚由誰負責修繕,或註明已損壞物品。依照民法規定,給付定金後代表一種承諾,如果承租方反悔,可依民法第249條房東有權全額沒收;但如果是房東違約不租,則承租方有權要求加倍返還定金。另外,定金支付並無法定上下限,通常房東會自定金額請房客自付,有些房東會要求定金從500元、1千元到數萬元不等。馮麗芳說,支付定金的比例約是月租金的1/10,如果承租的是雅房產品,可能月租金的1/10僅500元,房東會認為誠意稍嫌不足,承租方可加付至1千元,「原則上看屋身上還是不要帶太多錢,因為定金支付若達萬元,想反悔不租時,房東可全數沒收。」◎記者柯玥寧

轉載自:http://blog.roodo.com/tmm_taic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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