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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供:《蘋果》讀者發表時間:2009/8/1發表主角:glad309我朋友開麵店約8~9年了,店面是租的,押金為3個月,但最近因為生意不是很好,所以就結束營業。在結束之前,大概是在今年的3月,有跟房東再續約2年,不過,只做到6月底就收起來了,而且也退租了,但是房東只還2個月的押金,還有1個月沒還,請問這樣合不合理呢?專家建議房客有義務賠償房東損失李岳洋崔媽媽基金會義工律師一般租賃契約都會明定提前解約,房客須如何補償房東之損失的條款,如押金該退還幾個月。本案中若雙方有約定,就當照契約所載之約定辦理,但若無事先約定,依《民法》規定,有義務賠償房東因提前解約所受損失,即房東若遲1個月將房屋出租,房客就得賠1個月押金,直到押金扣完為止。不過,因何時將房屋出租、前後房客的租金金額是否相同等舉證有困難,普遍都會建議將提前解約之賠償問題明定於契約,避免爭議。

轉載自:http://blog.roodo.com/tmm_taic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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